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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设计对主要材料的要求
铝合金门窗是采用铝合金建筑型材制作框、扇杆件结构的门、窗的总称,
铝合金门窗所用材料与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铝合金型材
1)基材横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
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
依据《铝合金门窗 GBT 8478-2020》5.1.2.1.2条的规定:门、窗用主型材基材壁厚(附件功能槽口处的翅壁壁厚除外)公称尺寸除应满足结构计算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a:外门不应小于2.2 mm,内门不应小于 2.0 mm;
b:外窗不应小于1.8 mm,内窗不应小于 1.4 mm。
铝合金门窗中有装配关系的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允许偏差应采用GB/T 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有装配关系的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宜采用GB/T 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
2)表面处理
铝合金型材应根据门、窗的不同使用环境选择符合GB/T5237.2~GB/T5237.5规定的表面处理类型,型材表面处理层的适用范围和厚度要求还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隐框窗中与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部位的型材应采用阳极氧化,其膜厚级别不应低于AA15。
3)隔热型材
铝合金隔热型材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隔热铝合金型材穿条式》JG/T175、《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JG/T17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穿条工艺的复合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聚酰胺66加25%玻璃纤维,不得使用PVC材料;
b:浇注工艺的复合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高密度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
二、玻璃
铝合金门窗工程可根据功能要求选用浮法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等。
门窗玻璃应采用符合GB11614规定的平板玻璃及其制品。钢化玻璃应符合JG/T455的规定。中空玻璃应符合GB/T11944的规定,且外门窗用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 mm,单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值宜采用±1.5mm。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 3mm。
中空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 3mmm;
b:中空玻璃应使用加入干燥剂的金属间隔框,亦可使用塑性密封胶制成的含有干燥剂和波浪形铝带胶条;
c:中空玻璃产地与使用地海拔高度相差超过800m时,宜加装金属毛细管,毛细管应在安装地调整压差后密封。
采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的铝合金门窗,所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a:真空磁控溅射法(离线法)生产的Low-E玻璃,应合成中空玻璃使用;中空玻璃合片时,应去除玻璃边部与密封胶粘接部位的镀膜,Low-E膜层应位于中空气体层内;
b:热喷涂法(在线法)生产的Low-E玻璃可单片使用Low-E膜层宜面向室内。
c:有防火要求的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相应的防火玻璃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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